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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男子闹市区持刀连伤四人获罪六年
发布时间:2015-06-05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  作者:通讯员 邓莉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6月5日讯(通讯员 邓莉)因询问低保费未果而心生不满,患有抑郁症的男子竟衡阳市火车站附近的闹市区持刀连伤四名无辜群众,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权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权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09年刑满释放。其因向珠晖区荷花坪社区居委会询问低保费未果而心生不满,产生厌世情绪。2014年5月3日14时许,王某权携带一把折叠腰刀行至珠晖区广东路路口附近,看到被害人肖某杰朝其吐口水,误以为对方是在故意嘲笑自己,随即掏出腰刀往肖某杰的右腹部捅了一刀,王某权在逃跑过程中又持刀捅伤交通协警凌某、路人谭某香和罗某。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杰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害人凌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罗国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谭庆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晚18时许,公安机关在王某权家中将其抓获。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权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但实施危害行为时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权在公共场所故意持刀伤害群众,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权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实施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权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肖某杰、凌某、谭某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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