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8月21日讯(通讯员 易晖)“对于这种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我们必须拿出亮剑的精神,务必严惩。”蒸湘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严肃的说。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被执行人予以罚款2万元,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
河南某公司与衡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于2014年12月11日判决河南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衡阳某公司错发的货物以及赔偿损失1.8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先后向河南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而河南某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依然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法官打电话给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不仅怠慢并且态度较嚣张,就是思想上不想履行,行动上也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某公司远在河南,本院的常规执行措施并不奏效,案件似乎进入了“中止期”。
2015年7月1日,法院再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所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据该公司所在银行账户明细反映,2015年1月至7月间,共有1000余万元的经济往来,截止查询日,账户余额有20余万元。据此,法院以该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采取冻结被执行财产的措施。
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一改当初置法律文书于不顾、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形,承认了其之前的错误,并表示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