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8月24日讯(通讯员 聂瑜)两位年逾花甲的村民买卖“鸟铳”,却“一不小心”触犯了刑律。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枪支案件,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听说被告人王某某有一把“鸟铳”,于是想买下来狩猎。王某某表示同意,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苏某某。
经鉴定,该“鸟铳”为木质枪托、金属枪管,长137.5厘米,系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单管火药枪。
2015年3月12日夜间,苏某从家中带着鸟铳、铁砂、火药沿村里的小路出去狩猎,被巡逻民警抓获。后王某某向衡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被告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两人皆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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