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8月31日讯(通讯员刘学丰)家住湖南省洞口县古楼乡相山村农民胡某,利用在邮政物流公司务工的便利,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日前,被衡南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60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广州馨禹公司老板苏某(已被判刑)向李某(已判刑)提出购买客户信息,获利后分成给李某,李表示同意。因李某当时已从广州市邮政物流公司东区分公司东圃营业部离职,遂找到仍在东圃营业部供职的曾经同事即被告人胡某,提出让胡从其公司电脑中把客户快递资料拷贝给李,胡表示同意。2013年4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胡某利用工作便利,每月从东圃营业部电脑中拷贝客户信息(内容包括客户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给李某,累计达一万余条。李某将包括被告人胡某所提供在内的信息出售给广州馨禹公司老板苏某,获取利润30余万元;李某从中付给被告人胡某6万元。2015年1月1日被告人胡某被网上通缉,被杭州市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在侦查机关退缴赃款6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在东圃营业部工作的便利,将本公司快递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拷贝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交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