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9月16日讯(通讯员 王燕)因误以为是熟人,一男子在另一男子身边经过时拍其肩膀打招呼,谁知二人竟然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陆强在衡阳市某公园广场经营了一个烧烤摊。2014年7月16日晚上11时许,陆强在其烧烤摊附近买香烟,此时,王超从陆强身边路过,便拍了一下他的肩膀,陆强不认识王超,便骂了王超,王超也回骂了陆强。争吵中,王超用手掐对方脖子,被在场市民拉开。王超松手走开几米远后,听到陆强还在谩骂,便返回用手掐住陆强的脖子,踢了两脚,陆强从裤袋里掏出小折叠尖刀朝王超腹部刺了一刀,王超转身跑开,不慎摔倒,陆强上去又朝王超左腰部、左胸腋各刺了一刀。
经法医鉴定,王超腹部刀刺伤,致腹壁下动脉破裂、肠系膜破裂出血,出血量达2000毫升,经肠系膜裂伤修补、腹壁裂伤清创缝合术治疗,其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王超胸壁刀伤,致血气胸,其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陆强赔偿了王超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王超的谅解。
雁峰法院经审结后认为,被告人陆强对王超拍肩一事误解与之发生争执继而迁怒于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陆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对陆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陆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认为,陆强与周边邻居相处较好,被害人愿意谅解,镇、村、组干部均表示愿意对其进行挽救帮教,同意对陆强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对陆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前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