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0月14日讯(通讯员易晖)监狱本是服刑改造之地,犯人却不思悔改,在高墙内再次伤人。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监狱内犯罪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一万元。2014年5月被投入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同在湖南省雁南监狱十监区服刑的肖某某发生争执,刘某耿耿于怀,伺机报复。2014年8月10日上午8:10分左右,在雁南监狱习艺楼四楼十监区劳动车间,当刘某看见肖某某经过自己劳动工位时,趁人不注意,将一把用铁链锁在工台上的铁锤用力扯下来,拿着铁锤尾随在肖某某的身后。当快到肖某某的工位时,刘某突然举起铁锤朝肖某某的后脑砸了一下,肖某某被砸后,转身想抢夺刘某手中的铁锤,刘某又用铁锤朝肖某某的头面部连续砸了三下。这时在附近的其他服刑人员上前将刘某制止。
当日,被告人刘刘某被湖南省雁南监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8月11日被隔离审查。刘某的行为造成肖某某左侧额骨骨折及头部多部处挫裂伤和挫擦伤。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服在刑期间使用暴力致他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结合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