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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受伤未保护现场 原被告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16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  作者:通讯员王新学 王娟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10月16日讯(通讯员王新学 王娟)无证驾车受伤后,责任如何承担?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无证驾车并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3月25日11时左右,未曾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林某驾驶某型号两轮摩托车与龙某驾驶的某型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衡阳县界牌镇某地相撞,致使林某受伤,车辆受损。

  因龙某未及时报案,亦未保护现场,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能作出责任认定。

  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的倾向意见: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有报案条件均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成因无法查明的,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建议林某和龙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衡阳市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林某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但龙某一直未予赔偿,林某遂向衡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讼争的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起的侵权之诉。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倾向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认定原被告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龙某所有的客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某12万元,其余损失由林某、龙某分摊。遂判令龙某赔偿林某21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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