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0月16日讯(通讯员范明 王娟)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原告李磊系水泥厂老板,被告张强系预制板厂老板,李磊介绍刘超向张强购买预制板。张强自李磊处购买水泥,经双方结账,张强尚欠水泥款4.9万元。刘超亦未支付预制板款13万元。后李磊、张强、刘超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磊应配合张强找刘超就预制板余款结好账。李磊未履行调解协议,张强遂采取私力救济,强行将李磊停在某信用社门前办事的小车扣押。李磊向张强索要未果,遂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讼争的是一宗返还原物纠纷。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本案原告所有的某型号小车停在某信用社门前办事,被被告张强扣押属实。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车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支付余欠预制板款才同意返还原告车辆,属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评价。于是,法院判令被告张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磊所有的小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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