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0月24日讯(通讯员王娟)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2011年11月,方敏(化名)进入衡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任会计,因工作关系,结识了该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人万涛(化名)。2013年4月,方敏因工作量增加而公司不愿加薪,向万涛表露辞职的想法。万涛遂表示,自己手上有3名促销员的名额,方敏只要提供3个人的基本信息和银行卡号,这3个名额的工资和提成就可以由方敏享有,神不知鬼不觉。在利益面前,方敏动心了,决定铤而走险,答应与万涛合谋实施细节。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方敏分别以肖某某、郭某某、郭某甲的名义在该商贸公司冒领工资和提成7万余元。后万涛因其他行为获罪,方敏便主动退赃,并到衡阳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敏与同案人万涛合谋,利用万涛担任该商贸公司业务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虚报促销员名额,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敏虽利用了同案人万涛的职务便利,但在事实上非法占有了全部涉案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方敏能在案发前自首且主动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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