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因10元车费起分歧 男子伤人判刑3年
发布时间:2015-10-28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  作者:邓莉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10月28日讯 乘车付费本平常,但在协商车费时,因一时言语不和,乘车人心生戾气,将摩的司机踢伤,造成他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强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强刚外出办事,搭乘被害人曹金华的摩的从江东批发市场出发至珠晖区人民法院,并叫曹金华在此等候,过了10多分钟后,又乘车至珠晖区广西路军供宾馆。

  曹金华要求黄某刚支付10元车费,黄强刚认为车费过高不愿意支付,随即要离开。

  曹金华见状便拦住黄强刚并说其穿得这样好还做“下单”的事,黄金刚听后非常生气,遂朝曹金华腹部踢去,一脚踢在其脾脏部位,至其受伤,住院治疗18天。

  经司法伤情鉴定,伤势为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

  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黄强刚于2015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罪行。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强刚因琐事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强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在被害人曹金华住院期间主动支付医疗费3000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又积极赔偿被害人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被告人黄强刚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黄强刚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邓莉


分享到微信

雁城新闻

名企风采

湖南新闻

综合新闻

华声在线永州频道 华声在线张家界频道 华声在线益阳频道 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华声在线岳阳频道 华声在线株洲频道 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华声在线邵阳频道 华声在线湘潭频道 华声在线常德频道 华声杂志 科教新报 三湘都市报 长沙网 华声论坛 湖南在线 华声在线 湖南日报 华声在线湘西频道 华声在线怀化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