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0月28日讯 守株待兔的故事,相信大家并不陌生,那么问题来了,使兔子撞死的树桩是否要承担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原告被机动车撞飞后,头部又与路边的水泥墩相撞,致使颅脑受到重创。那么本案中“安静”的“水泥墩”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2014年3月,高元驾驶某型号摩托车途经衡阳县某公司门口时,遇陆晖驾驶的某型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右急转弯,货车右前轮直接撞上高元的摩托车左侧,高元被撞飞,落地后头部与某公司大门口东头水泥墩相撞,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高元伤情为二个七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衡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晖负事故主要责任,高元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元各项损失合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陆晖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自无疑义。而衡阳县某公司违反《公路法》的规定,在距离S315线3米的地方构筑水泥墩,影响道理交通安全,导致原告高元在与被告陆晖发生交通事故摔倒后头部撞在该水泥墩上受伤,该公司违规构筑水泥墩的行为与交通事故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故该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无证驾车,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法院遂判决陆晖及保险公司赔偿30余万元,衡阳县某公司赔偿10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王振华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