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1月6日讯(通讯员 王娟)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5年6月,高某夫妇在衡阳县台源镇购买祭祖用品,因找零钱的事与店主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某甲冲出来殴打高某夫妇。
万某在事发地点附近,遂过来劝架。不料,劝架不成反激怒了刘某甲。
刘某甲遂喊来刘某乙、方某共同殴打万某,致使万某左眉弓处皮肤挫裂伤并多次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万某为轻微伤,治疗及康复的误工时间为20天。后万某诉至衡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甲、刘某乙及方某赔偿各项损失4310元,并在衡阳晚报上联合登报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根据侵权法原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
在庭审中,原告万某对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提供了足够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三被告在本次纠纷中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且三被告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即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万某在本次纠纷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万某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以公开登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三被告已在庭审中口头向原告赔礼道歉,且被告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足以弥补原告的精神损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方某连带赔偿原告万某4310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