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1月10日讯(通讯员 陈艳蓉 )“三思而后行”的古训出自《论语》,它告诉我们遇事要多思考,然后再去实践。如果被告人姚某甲能早点明白这个道理的话,也就不会有法庭上流泪忏悔的一幕了。
2014年11月20日,姚某乙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衡南县车江镇S214线铁市路口因货车运输中介费一事情发生争执,两人相互推搡致姚某乙左肩脱臼,姚某乙立即打电话叫来其父亲姚某甲,姚某甲到场后对被害人李某某拳脚相加,致李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当场脱落两颗牙齿。后李某某被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并于11月23日进行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势系重伤(二级)。
衡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姚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保护孩子,是父母的本能,但当这种本能侵犯到他人的利益,甚至触犯到刑法,那作为父母就应该考虑保护这种行为是否适当。“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本案中被告人姚某甲要是能在伤害行为之前,想想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想想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许就不会出现别人受伤、自己受刑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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