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1月14日讯(通讯员 王娟)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4年,衡阳市某学校征用衡阳县樟树乡某地用于校区扩建。衡阳市蒸湘区某镇村民以征用土地原属自己村为由,要求该学校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村民。同年10月,万某和高某按照与学校签订的施工合同,分别将自己的挖掘机运到学校开始施工作业。林某(衡阳市蒸湘区某镇村民)得知学校已经开始施工,心生怨愤。某日,林某手持一把镐赶到施工现场,用镐先后打砸万某和高某的挖掘机。经鉴定,被打砸挖掘机的损毁部件价值近2万元。案发后,林某赔偿了万某和高某的损失,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土地权属纠纷,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后,被告人林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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