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1月17日讯(记者 张超 通讯员 谢丹)近日,南岳法院对三起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当庭宣判,促进法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被告人李某,累犯。2015年4月7日,在南岳大庙正殿内扒窃刘某三星Note2型手机价值1021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阳某,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5年5月15日,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盗窃,未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此次犯罪系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谭某,2015年3月至6月,共盗窃作案3次,盗得两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经鉴定共价值4586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上述三起案件庭审环节实行全程录像,从立案到宣判平均用时不足20日,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
同时,当庭宣判的适用,不仅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感,减少了案件开庭后久拖不判,消除了各方面的合理怀疑,而且使整个审理、判决过程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外部力量干预审判的机会,给当事人一个 “看得见的公正”,为南岳旅游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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