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2月18日讯(通讯员 肖广军)三名男子加入某传销组织后,在婚恋网站冒充女性与男性聊天,以谈恋爱为名,将对方骗到上述传销窝点,通过殴打威胁、控制人身自由、上传销课洗脑等方式,发展传销人员。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孙某某、邹某某、周某某先后加入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租住在某民房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组织由专人负责在网上婚恋网站冒充女性与男性聊天,以谈恋爱为名,将对方骗到上述传销窝点,通过殴打威胁、控制人身自由、上传销课洗脑等方式,发展传销人员。江某某(另案处理)是该窝点的领导。2015年5月18日10时许,白某甲被骗至该传销窝点,在江某某的安排下,邹某某、周某某和其他传销人员将白某甲按倒在地。江某某打了白某甲几个耳光,威胁他老实点,不准报警,和其他传销人员一起搜走白某甲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安排邹某某、周某某看管白某甲后离开房间。当日16时许,黄某某被骗至该传销窝点,同样被邹某某、周某某等人按倒,被江某某和其他传销人员搜走随身物品。当日18时许,江某某安排孙某某到该窝点负责日常工作,并保管房门钥匙。同年6月2日17时许,彭某某被骗至该传销窝点,被江某某、孙某某、邹某某、周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进行控制,江某某、孙某某还殴打了彭某某。此后,孙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等人采取轮流看管的方式限制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允许随意接打电话,吃饭、睡觉、如厕都被监控,并且每天向他们灌输传销课程。
至同月17日19时公安机关将三被害人解救时止,白某甲共被限制人身自由729小时,被害人黄某某共被限制人身自由723小时,彭某某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62小时。
雁峰法院经审结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邹某某、周某某为达到发展传销人员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在传销窝点负责人的组织、指挥下,实施了控制被害人、限制被害人行动的行为,起了次要作用,均系本案的从犯。三被告人当中,邹某某、周某某的作用相对于孙某某要小。孙某某对彭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