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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要求被告还钱 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5-12-28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  作者:王燕 肖广军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12月28日讯(通讯员王燕 肖广军)大家都知道借钱给别人要保存好借条,可是如果仅仅有借条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虽然认可了被告唐某向原告谢某出具借条的事实,但由于被告唐某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提出了异议,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13日,唐某给谢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谢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元),现将本人名下安置房壹套作为抵押物是实。唐某在庭审中陈述,实际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因2013年11月谢某帮唐某在当铺以4000元赎回摩托车,谢某要求唐某自赎回日起按400元/天支付利息,并将摩托车押在谢某处。2014年11月13日,唐某到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岳屏镇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谢某等人的胁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向谢某出具了156000元的欠条。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唐某对借条中借款的实际交付提出异议,且提交了询问笔录证实其所主张的异议。在借条内容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谢某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款的实际交付,单凭一张借条无法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的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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