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3月4日讯(通讯员谢丹)近日,南岳法院受理了一起需要确认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2012年领证结婚,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元月分开后再无联系,刘某以前使用的手机号码已停机。2016年2月24日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提供了被告户籍信息及两人婚后居住地居委会所开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对刘某除住所地外的信息一概不知。
承办法官认为,依据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需有刘某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开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才能确认无法直接向刘某送达法律文书。
3月2日上午,承办法官赶往刘某住所地——衡东县新塘镇调查取证。先是去衡东县新塘法庭向该庭颜庭长咨询,颜庭长多方联系,查无此人。接着又到新塘镇派出所查找户籍,户籍显示刘某登记在其新堤村兄长的户头下,该村支部书记也不知道有此兄弟二人。无奈,承办法官只能前往新堤村挨家挨户地问,历时两个半小时,在村民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刘某的外婆,而刘某与其外婆一直保持联系,并非下落不明。在刘某外婆的协助下,承办法官终于联系上了被告。
民事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较为常见,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审查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住所的确定;二是相关证据材料,“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以书面方式提供,应严格审查,并调取收集必要的证据,经确认下落不明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