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3月23日讯(通讯员谢丹)本是邻里,当互帮互让,却因琐事生怨,一言不合引发肢体冲突。日前,南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李某与苏某相邻,2015年4月5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心生不快,不相往来。
5月3日,李某驾驶电动车出去办事,期间将车停在苏某弟弟家门口,恰逢苏某在其弟家做客,见状便问:“干嘛把车停在这里?”李某马上回复:“停哪关你什么事?”你一言我一语拉开了口角之争的序幕。
气愤之余,苏某拿起一把锄头往李某的电动车轮胎上砸去,李某则拿起门口的一把铁锹追了上来,至此,两人由口角之争上升为肢体冲突。
冲突中,轮胎受损,李某右腿受伤,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8017.95元。
因苏某拒不赔偿李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李某遂向南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苏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苏某致伤李某且致李某电动车受损,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李某遇事不够冷静,是引发纠纷并导致矛盾升级的因素,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全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苏某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1 297.95元(医疗费8017.95元,陪护费187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10元,鉴定费500元,电动车修理费400元)的70%共计人民币7908.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