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4月18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衡阳市南岳区房产管理处作出的对第三人赵魁生的衡房权证南岳字第00027106号房屋所有权登记。
该案原告唐岳山与原告陈金华系夫妻关系,第三人赵魁生与原告唐岳山系父子关系,坐落在原南岳镇北支街52号的两层砖瓦结构楼房系原告唐岳山母亲唐润环祖上遗留下来的房屋,1982年进行了改建。
1987年2月,应唐润环的申请,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岳房私字第249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登记为46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唐润环,房屋共有权人为赵魁生、王月香、唐岳山、赵北海、吴润平、陈金华。
1994年1月,唐润环病故。1998年10月12日南岳祝融办事处岳北居委会开出了一份证明,证实北支街46号居民唐润环去世,户主赵魁生申请更换房产权属证的户名,并注明家庭成员有赵江南、赵北海、唐岳山、吴运平、陈金华。同日,第三人赵魁生持该证明向南岳区房产部门申请换发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表上填写的房屋坐落为北支街46号。
1998年10月13日,被告衡阳市南岳区房产管理处为赵魁生颁发了南岳字第00027106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上没有登记共有人的情况。
两原告认为被告衡阳市南岳区房产管理处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衡东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产权登记由权利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原所有权人唐润环去世后,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应当由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共同申请。被告衡阳市南岳区房产管理处依房屋共有权人之一赵魁生的申请,受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反法定程序;且被告衡阳市南岳区房产管理处仅仅依据祝融办事处岳北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共有人之一的赵魁生,主要证据不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岳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