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交警队
酒驾入刑已四年多,但仍有部分驾驶员酒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4月27日上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石鼓区交警队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零距离开展普法教育,数十位酒驾驾驶人员及不少群众旁听开庭。
庭审现场
上午9时许,“砰!”,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巡回法庭正式开庭,被告人贺某被法警带入法庭。公诉机关指控贺某于2016年2月12日21时许,酒后驾驶湘DH5357小车途径衡阳市石鼓区双桥南路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贺某血样中酒精含量196.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2倍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你知道酒后开车是违法的吗”公诉人问。
“我知道酒后开车是违法的,但是没想到出门就被抓了现场,更没想到后果还这么严重”面对公诉人的提问,被告人贺某泣不成声。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声泪俱下,并反复向法庭保证以后绝不喝酒开车,希望法庭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了达到更好的警示教育,该案未当庭宣判,并决定择日与其他系列危险驾驶案集中宣判。
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陆超表示:“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公众危害较大,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还是属于犯罪,而行为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将会对本人生活等多方面造成负面影响。比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在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将被处以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的行政处罚。”
该院刑事庭庭长卢建春接受采访说:“今年三、四月份,我院审理了8起这类案件,可见遏制酒驾高发态势刻不容缓。今天旁听庭审的主要是交警队查获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人员,这次选择到交警队开庭的主要目的是震慑醉驾、酒驾等违法行为,告诫广大驾驶员朋友要平安出行,拒绝酒后开车”。
案后普法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情绪较高、兴趣较浓,纷纷向法官们提问,法官们也趁热打铁开展现场普法宣传活动,耐心解答群众咨询。
“拘役一般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面对旁听人员的提问,忙的焦头烂额的书记员叶丰仍耐心回答道。
“开展巡回审判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将审判机关重心下移,满足群众新的司法诉求而进行的,我们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走进机关、学校、乡村街道、医院,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正,力争让每一名群众都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本案更是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副院长凌立新接受采访时说。(文/陆超、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