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5月10日讯(通讯员邓莉)5月9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湖南工学院对涉及该校学生郑某的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曹执令,学生工作部部长朱锋华,珠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硕立,区政法委副书记刘国国以及百余名学生参与了现场旁听。
原告郑某系天津市宁河县人,2011年9月进入湖南工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系学习。2014年6月13日晚,郑某与另外几名同学来到由被告戈登公司经营的“水上乐园”游玩,在游玩过程中,郑某双手伸直头朝下扎入到1.2米水深的游泳区中。随后,其被同学发现嘴唇呈紫色浮在水面上。郑某同学与救生员将其抬上岸后进行人工呼吸,此后,郑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颈6椎体爆裂骨折并四肢瘫(ASIA级);2、淹溺;3、头部外伤。2014年12月16日,经鉴定其残疾程度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终生完全护理依赖。另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戈登公司在被告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和扩展游泳池责任。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戈登公司未对原告等人直接从平台跳入水中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存在管理疏漏。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以承担70%为宜。原告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头部朝下直接跳入水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仍直接跳入水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以承担30%为宜。判决被告衡阳市戈登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某各项损失人民币941 450.3元;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郑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00 000元。
在闭庭之后的法律知识讲座环节,承办法官以案释法,为在座学生讲解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惑,与学生们进行了良好互动。有学生就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校园贷”事件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结合此次公开宣判的案件和学生们所提问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硕立现场殷切叮嘱学子们,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经济不独立的事实客观存在,学生一旦负债,势必会因为无力偿还高额贷款而影响到日常学习和生活,甚至会影响将来的人生。他希望,同学们在汲取文化知识、提升自身素养的同时,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避免类似本案悲剧的发生;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