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6月16日讯(通讯员易晖)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到被告某银行开通网银业务,两个多月后收到一条自称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的短信,与短信发送人员多次联系,决定按照规定的指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却掉入诈骗陷阱,卡内的5万余元存款瞬间蒸发,为此陈某某认为银行存在过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告银行存在过错,原告未尽到保管密码义务,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请。
欲办高额信用卡 掉入陷阱5万余元被盗
2015年6月24日,陈某某到被告某银行处申请开通网银。同年9月1日,他的手机收到一条自称是某银行内部人员的短信,可以代办该银行高额度信用卡,并附留电话135****4349。此后,陈某某通过该号码与这名“内部人员”多次联系,几天后决定经该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
根据“银行内部人员”的推荐,陈某某与另一“某银行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随后,他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指示,先安装了对方通过QQ发送的“某银行信用卡申请平台.exe”软件,后到被告官网下载安装“某银行大众版”网银软件。
根据指示,陈某某在电脑上插入该银行网银U盾并输入密码后,电脑自动弹出信用卡办理页面,原告根据弹窗提示再次输入密码。
输入后,陈某某的账户瞬间转账汇出55059元,同时手机里关于办理信用卡的短信也被删除。
陈某某从收到代办信用卡短信到实际操作办理信用卡,未通过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与被告核实所谓代办信用卡业务的真实性。
无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 法院驳回索赔诉请
蒸湘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陈某某认为其账户被盗,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内部人员”向其发送的代办信用卡信息,也未提供对方通过QQ发送的“某银行信用卡申请平台.exe”软件,而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其账户中的55059元存款被转账支出,不能证明该转账性质系被盗,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法院认为,即使原告账户中的存款确系被盗,其过错亦在原告,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义务。理由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诈骗案件频发手段多变的现代社会,应当具备基本的防范意识,但原告自收到代办信用卡短信直至账户存款被转走,未通过某银行客服电话等任何方式向被告核实代办信用卡业务的真实性,而是多次与所谓“内部人员”联系;其次是“某银行大众版”网银软件本身并无窃取原告账户存款的危害,其账户被盗是因为原告根据“内部人员”的指示安装了由其发送的“某银行信用卡申请平台.exe”,并输入了网银账户支付密码,而“某银行大众版”网银软件只是该“内部人员”窃取账户的中介及工具。
本案涉案网银凭密码支付,无证据证明某银行存在过错,且原告安装了诈骗人员发送的带有木马病毒的软件,未能尽到保管密码义务,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