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6月27日讯(通讯员黄志坚)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某日,被告人袁某到衡东县大桥镇中心小学,欲接其侄女放学回家,行至学校操场的乒乓球台附近时,其留意到乒乓球台上有一个粉红色的手提包,而该手提包的所有者,该校教师何某正站在旁边忙着向学生家长发放并解读本县公安局制作的宣传资料。
袁某遂带着女儿慢慢靠近乒乓球台,趁人不备将该手提包拿走,藏匿于其女儿的书包内。
在接到其侄女后,其随即将手提包带回家中,藏于二楼房间内。被盗的手提包内有现金2700元,华为P8手机一部以及何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若干。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之后,袁某从盗来的手提包内拿出几百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两天后,失主何某及家人找到被告人袁某家中,询问其是否拿了手提包,其刚开始否认,但在其丈夫康某的质问下,其承认了盗窃手提包的事实,并将手提包拿出。经康红振、何银凤等人共同清点,手提包内尚余现金1900余元,华为P8手机一部(已损坏),包内其他物品无损伤。袁某当即向何某退还了手提包及包内所有物品,并向何某补足其已花现金。事后,康某代被告人袁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因手机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2000元,袁某亦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及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