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6日讯(通讯员黄志坚)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及其工友刘某、庆某等人同在衡东大浦镇搞装修,某天,刘某便脱下内有3900元现金的外套并放置在隔壁房间的抽屉内。当天下午5时许,肖某以散工为理由,独自离开做工的房间,并趁机将刘某外套内的3 900元现金盗走。随后,刘某亦准备散工回家,拿外套时发现外套内的3 900元现金被盗。刘某随即询问肖某是否拿了他的钱,肖某予以否认并离开了现场。之后,肖某使用了部分盗来的现金,并将余下的3 700元现金埋藏在其老家后院的地下。
次日,被告人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干警至其藏钱地点提取了余下的3 700元赃款。公安机关已将该3 700元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综合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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