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6日讯(通讯员范明、王娟)在施工路段通行时应小心谨慎,如果发生事故,受害人该如何救济?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8月,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证已吊销)、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15线由衡阳县西渡镇往演陂镇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演陂镇某地段时,与其车行方向道路右侧的砂卵石相撞,摩托车失控前翻,致使摩托车龙头着地倒立于路面,高某头部着地摔倒在地,当场死亡。
经查,该路段系由永州市某公司因自行开发弱电网工程项目而在事故路段占用公路用地埋设管线,刘某为实际施工人。
永州市某公司与衡阳县公路管理局签订了占用公路用地埋设管线的协议,协议约定公路管理局有权监督、检查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并每年收取公路占用费,不计税费,期限为20年。
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确保行车安全,应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系事故地段实际施工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高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永州市某公司、刘某及衡阳县公路管理局连带赔偿损失1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1.赔偿主体。刘某虽是事故路段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其是永州市某公司的员工,且该公司自认刘某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故刘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其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衡阳县公路管理局作为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法定义务,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且与永州某公司签订了占用公路用地埋设管线的协议,负有监管义务,故衡阳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民事责任。2.责任比例。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应自负其损失的50%,即60余万元。其余损失,鉴于被告之间责任大小,永州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2万元;衡阳县公路管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