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8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谭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谭大系衡东县石湾镇人,因自家建房需要,与其兄弟谭二置换土地。2015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谭大邀请村支书陈某对置换土地进行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因对置换土地上的林木价格意见不一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谭大因不满谭二咒骂自己家是“砌灵屋”而拿起铁晒谷耙准备去打谭二,谭二亦拿锄头准备与被告人谭大对打,村支书陈某见状后进行阻拦,此时谭二的妻子去抓扯被告人谭大,被告人谭大用手中的铁晒谷耙背将谭二妻子的左眼下睑打伤。经鉴定,谭爱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谭大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且平时表现较好,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岳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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