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13日讯(通讯员范明 王娟) 近日,衡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及押金的总数额没有异议,但对尚欠未付的工程款数额有异议。
1999年5月,衡阳县某建筑公司与衡阳县某园区管委会签订了《综合楼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双方就工程质量、工期、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了约定。同年11月19日,建筑公司与衡阳县某园区管委会又签订了《牌坊西侧综合楼建筑安装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将该上述工程交由高某施工。高某在缴纳了41.5万元建房押金后按约施工,管委会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2004年2月,衡阳县审计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了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核定综合楼等工程项目总造价为53万余元。高某对该审计报告有异议,于2010年3月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对工程款重新复核,衡阳县审计局于2010年12月出具了《工程核查情况的补充意见》,认定工程总造价为57万元。截至起诉时,高某收到工程款及退还押金共计59万元,管委会尚欠高某工程款及押金19.56万元。管委会认为,其代扣工程建安营业税19.55万元,两抵尚欠高某工程款及押金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建安营业税税款是否应抵扣,本案双方讼争的是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案件本身与建安税的征收没有实质关联,被告管委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代扣、代收建安营业税符合相关规定,但具体征收的税率、税款不属本案处理范畴,被告提出的代扣建安税后已不欠原告工程款及押金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在工程款结算时依据相关税收规定对建安税一并予以结清。法院遂判决被告衡阳县某园区管委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工程款及押金19.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