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13日讯(通讯员王娟) 不仅路边的野花不能采,自家的林木也不能未经许可任意采伐,否则就可能构罪获刑。
2015年3月,刘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位于衡阳县某村组自家责任山上的林木,并于当年5月期间把砍伐的林木运至其自家屋前、牛鼻皂口、塘皂冲口三个地点。经鉴定,被砍伐林地面积1.38公顷,砍伐杉树条木261株,蓄积13.15立方米,砍伐杉树原木91根,蓄积8.22立方米,共计蓄积21.37立方米。折合材积14.96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衡阳县司法局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预测再犯罪风险较小,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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