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14日讯(通讯员黄志坚)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谭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至本县石湾镇老食品站附近,见食品站的住宅楼大门敞开,便趁该楼无人之机,进入该楼大厅内,并用铁钳将丁某家的卧室门锁撬开,盗走卧室内一个红色SAST手机和三包“精品白沙”烟。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SAST手机价值666元。谭某窃得财物出门后,被丁某发现,随即逃离了现场。
三日后,被害人丁某在本县石湾镇街上赶集时遇到被告人谭某,并向其要回了自己被盗的SAST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2007年被劳动教养两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合议庭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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