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14日讯(通讯员李洁 谭丽斌)四十岁的周某某,不务正业却当起了监狱的常客,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四次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第五次入狱。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刑满释放后先后在衡东县城关镇、南岳区盗窃2次,盗窃摩托车2辆,盗窃数额共计10707元。
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秘密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的女式摩托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5832元。被告人周某某也因此被衡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周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脱离监管,于2015年10月15日,至衡阳市南岳区龙珠佳园对面同发陶瓷店后坪里,将被害人旷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因群众发现报警,被告人周某某被当场抓获。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875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因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具有从轻情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