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15日讯(通讯员黄志坚)被告人刘某,绰号“五青”,无业游民,平时以替人“了难”为业,在当地小有名气。近日,刘某因替人“了难”,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谢某、曹某因衡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地供应红砖一事发生纠纷。陈某为拿下业务,便通知被告人刘某过来帮忙。刘某电话纠集稂某(已判刑)、边某、廖某(在逃)等人到建材公司工地。刘某一伙到达现场后,二话不说便上前用手打曹某耳光,曹某便从地上捡砖头还击,将边某头部砸伤。刘某等人见状,便对曹某进行围殴,曹某随即逃跑,稂某继续尾随追打,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曹某刺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15 000元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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