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8月16日讯(文/蔡移贵)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乘车不成遂心生恨意追砸公交车并殴打公交车司机的案件,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两个月零五天。
2016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祁东县新红火酒店对面等候12路公交车,准备搭乘回风石堰镇。
当时有一辆12路公交车路过该站牌时经周某招手后没有停车,被告人周某便心存怨念,遂搭乘一辆出租车去追该12路公交车。
在三圣殿地段时,被告人周某发现一辆12路公交车后便要出租车超越该车,被告人周某随后在风石堰镇花屋路口下车(此前被告人周某的摩托车停放在该处),推出其摩托车阻拦该12路公交车,被告人周某趁机冲上该12路公交车对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随后周某又从路边一家米粉店拿一个不绣钢的汤瓢和夹煤球的铁夹子将该公交车的前车门、前挡风玻璃以及驾驶室侧下方的玻璃砸烂。经鉴定,标的公交车受损价格为4666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其损失共计15157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谅解并决定不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认其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