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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刑事立案后未侦破 民事诉讼追回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6-08-16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汪裕林  编辑:吴长发

  华声在线衡阳站8月16日讯(文/汪裕林)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诈骗案未侦破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不当得利的民事案件。

  原告刘某长期承揽修路工程业务,于2015年11月5日下午3时许接到其外甥赵某的电话,告知原告县消防大队需要修建一条道路的工程信息,并短信转发了自称为消防大队杨队长的电话号码。

  原告遂电话联系自称为祁东县消防大队的杨队长,对方称因消防战士外出拉练需要帐篷,要求原告为消防大队代购帐篷,并提供了帐篷销售业务人员的电话。

  随后,原告又用电话与销售帐篷的业务员联系,销售帐篷的业务员要求原告将货款汇至被告封某的账户。

  原告以单价4,900元/顶的价格订购了18顶帐篷,因原告在工地上不便汇款,遂要求其朋友蓝某代为汇款至被告封某的账户,蓝某从其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的账户内转账88,200至被告封某的建行账户内。

  其后,原告发现被骗,遂向祁东县公安局报警。尔后,祁东县公安局以原告被诈骗刑事立案侦查,祁东县公安局遂冻结了被告封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民意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8,200元,现因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致使此案现一直未侦破。由于被告封某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原告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封某返还88,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刘某因受他人故意欺诈将88,200元汇入被告封某的银行账户,致其民事权利受到了损害,被告封某占有此款应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原告被骗后,虽经祁东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但现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致使原告刘某现不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回全部被骗的损失,故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被骗的88,200元,该方式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于法有据。故被告封某应返还占有原告刘某的8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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