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8月25日讯 通讯员蔡移贵报道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东多次进入自家房屋发租的出租房内偷盗租客财物的案件,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到自家房屋发租的6楼租住户房门前敲门收取水电费,发现房内无人应答,被告人肖某便用租户交给其保管的住房备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间,见电脑桌前的椅子上放了一些衣物,被告人肖某便心生邪念,从一条西裤后右口袋内拿出一叠100元面额的钱和一些零钱,被告人肖某从中抽取了人民币300元(其中100元面额二张,50元面额一张,20元面额二张,10元面额一张)据为己有,将剩下的钱放回裤袋后离开现场。
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肖某三次采取上述作案手段,拿备用钥匙打开租客房门进入出租房内,从一条西裤后右口袋内分别偷走人民币200元、30元、210元,共计4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前,被告人肖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