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8月25日讯 通讯员全艳报道 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分配集体收益时享有增加1人份额的权利。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分配土地补偿款增加独生子女份额的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祁东县归阳镇园鑫村小头村民小组向原告王某某、何某某支付土地补偿款共计65,000元。
原告王某某与原告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均系被告祁东县归阳镇园鑫村小头村民小组组内组民,双方于2012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0日生育一男孩王小某,2013年9月10日,祁东县归阳镇人民政府为二原告颁发了独生子女光荣证。2015年8月31日,被告组内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全组按105人分配,人均65,000元,但未给二原告增加一份独生子女份额。二原告与被告小头组在是否应当为二原告增加1分独生子女份额问题上发生争议,二原告遂诉诸法院。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本案中被告小头组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求独生子女需满十四周岁才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二原告系独生子女户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按照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政策,二原告在集体收益分配时应增加1人的份额,现被告小头组未按增加1人的份额分给原告,显系违法,故二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我国从2016年1月1日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但在该政策正式实施以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仍可依法享有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