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9月12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谭丽斌)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赖”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11月14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和彭某偿还吴某欠款5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和彭某未执行判决,期间,被告人王某一直经营一家摩托车店。
2015年1月19日,吴某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5月12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赶至被告人王某的摩托车店里,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予彭某,因被告人王某不在店内,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王某。次日,被告人王某来到衡东县人民法院,其同意不转移店内摩托车,并向吴某承诺了一套还款方案。
不料,被告人王某不仅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还将其店内的65台摩托车转移,并将其中的53台退还给上一级经销商,所退款项用于抵扣其所欠经销商的货款,剩余的12台被其卖出,所得款项被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即个人开支。期间,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沟通,其均假意承诺,但之后又拒绝见面,逃避执行工作。
7月31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接他人线索,至王某家外等候,并与王某取得电话联系,王某谎称其不在家中,后执行局工作人员强行破门而入,将在家中的王某抓获。当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15日。8月2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罚款8万元。
截至本案受案之日,被告人王某未向吴某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亦未主动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未缴纳罚款。
法官释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有执行能力,二是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有执行能力”不仅指有能力执行全部判决,也包括有能力执行部分判决。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经营着摩托车店,其店内65台摩托车系其所有,应认定为“有执行能力”。
“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也包括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明令其禁止转移店内摩托车的前提下,仍将该部分财产转移、变卖,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时,王某经法院司法拘留、罚款后,截至本院受案之日,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王某多次欺骗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隐瞒行踪,有意规避执行工作。故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认定为“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综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