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10月20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旷娟)2016年1月4日,原告何某在淘宝网所属的天猫商城购买了被告某公司在该网站经营的旗舰店内一款文艺印花棉中长款女式外套3件,原价单件699元,当天促销价格单件299元,共计897元。同年1月7月原告何某签收了该商品,但其认为购物当天和店家宣传的不一致,该促销商品不是宣传中称的最后一天促销,该网店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遂诉至祁东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货并由被告支付原告3倍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通过网上商城在被告处购买衣服,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中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原告何某支付货款,被告交付商品,各自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原告何某诉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提供了原告自行下载的截图,但该截图显示不完整,并标注方框和箭头等编辑痕迹,故认定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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