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10月25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谭丽斌 罗忠)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瘾君子肖某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毒瘾难控,苦于无钱购买毒品,遂和刘某(在逃)商量趁某乡镇赶集之日,行盗窃勾当。当天8时许,被告人肖某骑摩托车搭载刘某来到某乡镇农贸市场,寻找作案目标。赵某(在逃)听说被告人肖某在行盗窃之勾当,并主动要求参与盗窃,随后骑摩托车赶往农贸市场与被告人肖某汇合。
被告人一伙在农贸市场发现被害人赵某乙背双肩包行走,于是刘某故意走在被害人的前面使被害人行走缓慢,被告人肖某则跟在被害人身后,用左手打伞做掩护,右手拉开被害人的双肩包,并盗取装有现金7700元的钱包一个,赵某则在被告人身后负责望风。被告人一伙得手后离开现场,被告人肖某分得2900元,刘某和赵某各分得2400元。被告人肖某将分得的脏款用于吸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肖某系主犯且系为吸毒而盗窃,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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