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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翻建老宅与弟弟大打出手还要放火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6-11-02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吴长发 刘学丰 周亚平  编辑:华生

  华声在线衡阳站11月2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刘学丰 周亚平)因翻建老宅,两亲兄弟一言不合大打出手,还要放火烧屋。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廖某甲放火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廖某甲与其弟弟廖某乙在衡南县一乡镇街上各有一套相邻的老宅,后被告人廖某甲因翻建老宅,遂要求廖某乙拆除其过界的加油站顶棚,双方发生纠纷。2016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甲将拆下的房梁木故意堆放在廖某乙家门口。当日16时许,廖某乙回家发现后,就与家人动手去搬房梁木,被告人廖某甲进行阻拦,双方发生冲突。

  被告人廖某甲十分气愤,从其老宅内提出一桶汽油(约三斤),倒在拆下来的房梁木上,准备用打火机点火烧掉两人的老宅,被廖某乙夫妇及时制止。后被告人廖某甲又从老宅内拿出两瓶饮料瓶装的汽油准备到马路对面廖某乙开的超市进行放火。廖某乙在超市门口及时将被告人廖某甲拦下,被告人廖某甲见状用口将其中一饮料瓶咬开,并将汽油泼洒在廖某乙及自己身上,准备用打火机点火,被廖某乙及时制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欲放火点燃已淋汽油的物品,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由于他人阻止,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纠纷时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因系与兄弟之间的民间矛盾引起的犯罪,未造成损害后果,悔罪诚恳,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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