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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母落户集体组织 同等分配集体收益
发布时间:2016-11-30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吴长发 旷娟  编辑:华生

  华声在线衡阳11月30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旷娟)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随母落户集体组织,请求同等分配集体收益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原告李某之母唐某系被告祁东县某村组成员,2008年6月与省外某男子登记结婚,婚后未迁移户口,并于2009年1月生育原告李某。李某出生后户口于2010年4月随母登记在被告祁东县某村组,并在被告组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祁东县某村组先后四次被征地,共得土地补偿款470余万元。2016年5月,被告祁东县某村组形成《征地款分配协议方案》,并根据分配方案按人均43000元进行了分配。原告李某未分到钱。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随母落户被告处,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被告祁东县某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被告成员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被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但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被告不分配给原告李某集体收益,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系侵权行为。原告李某请求分配集体收益,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祁东县某村组支付原告李某征地补偿款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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