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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防治司法腐败对策探析
发布时间:2017-01-19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李媛媛  编辑:吴长发

  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国大法官:丹宁

  一、形态各异:近年来法院系统贪腐案件略览

  腐败对社会的稳定与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它破坏了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一国的法治。近年来,法院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大反贪腐力度,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其中法院领导干部约占40%-50%,2014年达到56.3%,2015年1-7月,全国法院结案处理违纪干警637人,其中副庭长以上323人,占违纪总人数的50.7%;法院领导班子成员102人,占16%。

  2012年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原副院长芦小平因收受他人贿赂131.41万元,非法持有军用子弹168发,被认定犯有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河南省项城市法院原院长、曾为“全国模范法官”的李和鹏因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4年云南省文山市法院原院长吴远豪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陕西省安康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周建明因收受贿赂169.3万元被认定为犯有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往往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因此,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作为运用手中司法权审判案件的法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然而纵观上述一串串触目惊心的数字、一桩桩骇人听闻的案件,却是守护神禁不住金钱、权势、美色的诱惑,滥用手中的权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追根溯源:司法腐败现象的原因分析

  司法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严重摧毁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这对司法公信力无疑是最严重的挫伤,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无疑会产生最严重的阻碍。追溯司法腐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审判权独立不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现实却是由于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宪法所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独立。

  1.外部原因。由于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因此,为了避免本院的工作运转出现困难,法院在审理案件涉及地方政府的案件时不得不慎重,而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便应运而生。此外,受多种的因素影响,我国舆论审判盛行,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在法院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情况下,媒体往往先声夺人,连篇累牍地对收集到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并发表应该怎么判、判多少年等评论,通过舆论造势给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在案件处理时考虑最多的往往不是事实与法律,而是社会效果如何及是否会带来信访问题。

  2.内部原因。由于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不少缺陷,对审判的管理充斥了行政化色彩,使得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的不正常现象长期存在。如上下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制度、主管院长及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对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等一系列与司法规律相违背的制度,压抑了法官的独立性,影响着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二)人情社会的潜规则泛滥

  “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人情社会的潜规则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也存在并运用于司法领域。受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社会上对待潜规则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这是人之常情,是应该被原谅的。法官生活在一张复杂的人情关系网中,受各种因素的牵制,各种“打招呼”、各种“拉关系”、各种社交饭局等成为无法避免的事情,讲人情而不讲原则、讲关系而不讲党性、讲义气而不讲正气,这就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法律漏洞、泄漏审判机密等现象层出不穷,最终形成司法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部分法官个人综合素质不高

  1.理想信念动摇。从被查处的违法违纪法官情况看,他们之所以走上贪腐之路,绝大多数都是因为理想信念动摇,在金钱、权力、美色的考验面前丧失了做人的底线。

  2.权力观念错位。一些被查处的违法违纪法官,不能做到慎重用权,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自己换取金钱、追逐享乐的资本。在他们眼里,手中的权力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是靠个人奋斗得来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

  3.法纪意识淡薄。被查处的违法违纪法官对规章制度置若罔闻,在他们眼里,法规纪律都是用来约束别人的,与自己无关系,于是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接受当事人吃请、出入色情场所等,都被认为是小事。

  三、权力镣铐:新常态下防治司法腐败对策探析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而事实也表明,无论哪个法院的法官、哪个级别的干部,都没有抵御腐败侵蚀的天然免疫力。在当前反腐斗争有序开展的新常态下,只有从内外两个方面着力,才能够应对新常态,树立司法公信,更好地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服务。

  (一)加强法官职业良知建设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司法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从根本上说还是思想这个内因出了问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法官作为政法队伍的一份子,需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法官作为审判权的享有者,需要有正确的权力观念;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需要有强烈的法纪意识;最后,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要做廉洁司法的表率,要明白公正廉洁是法官的本分和底线。徒有出色的业务能力并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只有加强法官的职业良知建设,提升法官的理想观、道德观、法纪观,才能真正地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二)还独立于司法

  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法律帝国》关于司法权力的定位有一句经典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而纵观我国司法现状,法院并非法律帝国的首都,更像是二级城市;法官也非法律帝国的王侯,更像是傀儡。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试点,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到合理配置司法职权,从提高司法透明度到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都无不着眼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还独立于司法,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把权力交给法官,交给合议庭,让审理者裁判;其次是在审判权实现独立的基础上完善法官终身负责制,使法官在能判的基础上,愿判、敢判、慎判,实现让裁判者负责。只有健全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才能使我国的司法活动更符合司法规律,才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深入推进阳光司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当前,司法机关在推进阳光司法方面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如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网络庭审直播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审判流程公开制度、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这些措施在各地法院得到了有力的实施,也收到了良好的实效。但据笔者对法院部分审执结案件进行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显示,当事人对法院信息的公开程度似乎仍有种“意犹未尽”的感觉,如在立案公开方面,对于立案流程只流于形式化,落实到具体个案中,当事人仍需为立案所需材料多次来回跑等。事实表明,最终能否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仍然任重道远。只有深入推进阳光司法工作,如建立并完善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微信等技术手段,将案件的立案、庭审等诉讼过程,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等,通过细化的司法公开措施,才能实现将权力运行全方位地置于阳光下。

  (作者:祁东县人民法院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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