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2月10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彭鹏)原告仅持借据上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祁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刘某在深圳的一酒店内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款110,000元的借据,双方约定借款用途系资金周转需要,借款期限一年,刘某用名下房产、物业或车作为抵押。随后,被告刘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称此款是因赌博行为发生的,借据是受胁迫出具的。此后,被告刘某未办理借款抵押手续。2016年8月,原告张某向祁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未能提供向被告刘某支付借款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据等债权凭证,虽然是认定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并非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充分条件。原告应对其提供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称其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借款,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也不能合理说明出借资金的来源及现金交付的细节。法院根据本案借款的数额、交付方式及原、被告的关系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原告诉称事实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故对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