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2月14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谭丽斌)日前,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相邻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22774.81元。
被告人陈某系衡东县洣水镇金堰村人,与原告人陈某是叔侄关系,也是邻居。因屋后水渠填埋问题,两家素有矛盾,曾多次发生争吵。2016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与妻子阳某将原告人陈某放在其家中的杂物丢弃在原告人陈某家门前的空地上,原告人陈某及其妻子刘某中午回家看到后,便叫来两个村干部处理此事。因言语不和,原告人陈某一家与村干部发生争吵,正在家中吃中饭的被告人陈某夫妇听到后便来到原告人家门前,随后两家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用拳头殴打原告人面部及左眼,致其左眼受伤流血。经鉴定,原告人左眼球破裂伤(角巩膜全层破裂)伴眼内容物脱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在审理工程中,被告人陈某交了赔偿款22774.81元给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有自首和愿意赔款的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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