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2月17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刘金良)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6年5月6日,陈某某因一小事与卢某某发生口角,产生嫌隙,尔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携刀驾车找卢某某一方准备斗殴,虽未找到对方人员,但砸坏卢某某一方人员所经营的当铺。2016年5月26日18点左右,黄某某驾驶一辆银白色广州本田轿车载着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员在衡东县城关镇街上寻找卢某某一方人员时,恰好遇见卢某某驾驶一台黑色比亚迪F3轿车到衡东县城关镇某竞技馆旁取账本,黄某某立即安排随车人员下车去砍对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便持刀去砍卢某某及车上人员,致卢某某轻微伤,尔后黄某某等人便驾车逃离。
衡东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依法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社会调查,知晓被告人李某某从小父母离异,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缺失家庭温暖;又不爱学习,辍学后“混”社会,才被人教唆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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