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3月8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汪裕林)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遭辞退,要求法院恢复用人关系被驳回的劳动争议案件。
被告祁东县运输总公司是一家从事省、市、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搬运装卸、普通运货等业务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公司享有完全自主的用工权利。考虑到原告陈某系被告单位的工残退休职工之子,从部队复员回家后尚无从安置,家庭生活困难,被告经公司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暂时接受原告为被告的搬运装卸临时工,考察试用期为六个月,如原告在试用期考察合格,半年后正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转为合同工。在六个月试用期内,原告所在的搬运装卸队实行按劳计酬的工资制度及两班倒每月出勤15天的作息制度。由于原告在装卸队做事懒散,经常缺勤,其在六个月试用期领取的工资分别为:2015年6月(2.5天)66元、7月1018元、8月652元、9月699.6元、10月1165元、11月106元。2015年10月,原告以信访的方式要求被告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11月11日,被告以原告在试用期间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满意工作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并以公司班子成员会议决议的形式,将原告予以辞退。
经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部分支持了被申请人陈某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诸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恢复原告的搬运工作;依据工资表双倍赔偿辞退工资等各项误工精神损失及补贴金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从2015年6月28日至同年11月9日在被告处从事装卸搬运工作,并从被告处领取了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在六个月试用期内不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不满意工作岗位、劳动纪律涣散,被告以公司班子成员会议决议形式将原告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搬运工作并按照工资表双倍赔偿辞退工资等各项误工精神损失及补贴金80,000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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