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4月14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刘庆)因吸毒成瘾,为筹集毒资,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多次在衡阳市珠晖区大型超市盗窃幼儿佩戴的黄金饰品。日前,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何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邹某某、何某某发现许多幼儿都佩带黄金饰品,为筹集毒资二人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邹某某、何某某先后三次在衡阳市珠晖区大型超市内寻找作案目标,邹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均年仅三岁)脖子上佩带黄金饰品后,趁监护人不备之机,使用剪刀剪断绳子将被害人的黄金饰品盗走,何某某则负责掩护、望风。经鉴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4317元。邹某某和何某某将所盗物品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1510元,二人将赃款用于吸毒和生活开支,均被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纠合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且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出于对孩子的疼爱和祝福,不少家长从孩子出生就为其佩戴各种吉祥物品,如金银饰品、玉器等贵重首饰。孩子佩戴贵重饰品裸露在外,容易被不法分子觊觎,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可能发生盗、抢金银首饰事件,危害安全。为了保证孩子人身和财物的双重安全,建议家长们不宜给孩子佩戴贵重首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