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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报复毁财伤人 数罪并罚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7-04-25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吴长发 刘庆  编辑:华生

  华声在线衡阳站4月25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刘庆)被告人彭某某因性格暴躁,遇事时不理智,鲁莽伤人、 毁损他人财物而触犯刑律。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13 55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 133 240.71元。

  被告人彭某某在租赁被害人杨某某房屋过程中,造成部分物品损坏。经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由彭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 000元。彭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赔偿款后,认为赔偿金额过高,遂心生不满并决定予以报复。2015年12月27日左右,彭某某使用菜刀将出租房内的木地板撬开并用水浸泡地板,另将部分家电、家具损坏。彭永祥将财物毁坏后遂离开出租房搬至酒店居住。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 556元。

  被告人彭某某决定另行租赁房屋,并于2016年1月26日16时许跟随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去看房。因为中介费用问题,彭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租房未果。彭某某离开出租房时误以为王某某打电话找人来报复自己,便使用拖把棍和砖头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且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因犯罪行为分别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彭某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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