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5月3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易晖
曾佑荣)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被告人张某、龙某犯考试作弊罪,张某被处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龙某被处有期徒刑7个月,各处罚金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衡阳地区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
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龙某等人出资在长沙注册成立了佰亿公司,专营教育咨询培训等业务。2016年5月,2016年度国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即,张进为了提高该公司的培训学员通过率、知名度和效益,联系到杜某、吕某(均另案处理)。得知杜某和吕某有渠道能搞到2016年度国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后,告诉了龙某。因龙某要参加本次考试,两被告合谋由张某负责接收和给考生发送考试试题。
张某遂安排公司业务员对培训学员宣传,并以佰亿公司的名义,同多名考生签订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共计14000余元。并将考生纳入到其建立的“隔壁村的文艺青年”QQ群中。
2016年5月28日,2016年度国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如期进行。在三门科目考试前和考试中,张某通过“隔壁村的文艺青年”QQ群对其获取的2016年度国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和部分考试答案进行转发,提供给参加本次考试的被告人龙某以及其他考生作弊。
5月29日上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前,龙某在QQ群“隔壁村的文艺青年”内收到张某转发的考试试题后,通过查找资料作答后,把部分答案在QQ群内转发,为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作弊。考试结束后,张某担心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被发现,把“隔壁村的文艺青年”QQ群解散并删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蒸湘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龙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因被告人张某、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文对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坚决予以刑事打击,保护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益,维护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社会诚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