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获法院支持
华声在线衡阳站5月17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周亚平)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提出免责,法院判决“大跌眼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60%的责任,驾驶员自负40%的责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竟然对这一判决结果纷纷表示信服,看看衡南县人民法院究竟据何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6月,持C3驾驶证的投保人阳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类型为拖拉机。2016年9月,阳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件经过调解,阳某赔付受害人家属共计36万余元。尔后,阳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11.2万元,保险公司提出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应持G类驾驶证,阳某所持的是C3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应当不予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投保人阳某持C3驾驶证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但鉴于阳某作为个人,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属于弱势一方,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中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审核了投保人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将不具备法定投保条件的阳某予以排除,其对阳某持有C3驾驶证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告知阳某因其所持驾驶证为C3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可拒赔,而是继续与阳某签订保险合同,具有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较强险的范围内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承担60%的责任,阳某自负40%责任。